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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公告

文章来源: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1-02 06: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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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人员:

为确保银川市广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连续享受,我市从2016年09月10日开始收缴2017年度全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将缴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

凡以个人缴费方式参加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按规定连续缴费至2016年12月31日的参保人员,均为本次缴费对象。缴费对象应持本人《银川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手册》和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费。

二、缴费时间、地点和标准

(一)缴费时间:2016年09月10日—2016年12月31日

(二)缴费方式 :

1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

2、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

3、银川市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大厅(现金、刷卡均可)地址:银川市民大厅c1厅地税局社保费征收窗口

4、网上缴费

即:登陆宁夏地税门户网站上缴费进入(http://www.nxds.gov.cn),点击“电子税务局”后按提示进行缴费。

5、批量扣费:凡持有宁夏银行发放的社保卡的缴费人可在任一宁夏银行网点与税务、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由银行从缴费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上直接划缴医疗保险费。

(三)缴费标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作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85号)规定,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5206.83元)计算,本次我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3750.00元(3125.00×10%×12个月=3750.00元)

三、重要提示

(一)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断缴费处理,停止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续保的,保险待遇生效时间相应推迟6个月。

(二)本次缴纳的职工基本医保费为2017年全年(1月—12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年度,参保人员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的职工基本医保费,具体缴费时间详见每年缴费公告。

咨询单位及电话:

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0951—5555144

银川市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大厅 09515555199

特此公告

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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