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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选用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业务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1-02 06: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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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346号)和市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去行政化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去行政化工作,进一步规范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机构业务,现将我管理中心选用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管理中心在受理二手房、自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均认可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法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被列入住建系统年度房地产评估机构抽检中不合格名单的除外。

(一)具备房地产评估一、二级评估资质;

(二)公司注册和办公地址在南宁市。

二、我管理中心原颁发的《关于选用承办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业务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即日起实行。相关事宜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服务部负责解释。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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