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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核定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6-09 16: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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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缴存单位:
  根据2015年5月22日住建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对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有关家庭收入的核定标准、收取经济收入证明材料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调整: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月收入,按该职工及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核定,不再予以上下浮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正常调整的,需正常缴存三个月,方可按新工资基数认定。
  二、在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要求提供经济收入证明材料。
  三、不在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或共同还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四、对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或共同还款人,仍须提供经济收入证明和流水材料以供核实。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原执行的月缴存额与贷款额关联不变。增加: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或者申请人夫妻双方月缴存额合计达到1500元以上(含1500元)的,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60万元。在北部湾经济区内南宁、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四市缴存的职工家庭,其月缴存额可以合并计算。
  二、配偶在区直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月缴存额是否合并计算按以下原则执行:(一)在我中心缴存的月缴存额大于其配偶在区直分中心月缴存额的,可以合并计算;(二)在我中心缴存的月缴存额等于或小于其配偶在区直分中心月缴存额的,不能合并计算。但其收入应合并计算到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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