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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铜川市: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经办须知

文章来源: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1-08 06: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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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60日内持证明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自转出地停止缴费的当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原单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

3、单位、职工和失业人员跨省迁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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