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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1-09 04: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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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攀办函〔2013〕177号 2013年10月1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管理工作,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以及省人事厅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政府投资举办的农村敬老院应登记为县(区)民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农村敬老院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县(区)民政部门做好农村敬老院水、电、道路、土地划拨调整等基础设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明确农村敬老院用工量核定和用人机制

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意见》(攀府发﹝2008﹞58号)的规定,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应按不低于1:10的比例核定用工量。对生活不能自理五保对象较多的农村敬老院应按规定适当增加用工量。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县(区)财政应按照核定劳动合同用工数,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预算用工经费,并将由单位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一并纳入预算,按月拨付。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民政部门的工作力量,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务;要按照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保证农村敬老院正常运行。县(区)民政部门建立专账,对经费统一管理。各县(区)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登记、用工量核定,并出台农村敬老院劳动合同用工的录用、考核、工资待遇、续聘晋级、辞退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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