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2016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4550元,下限为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和1450元。其中,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高新区、经济区、滨海区、峡山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各单位应以职工工资全额作为缴存基数,但不得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2、每年6月30日前调整职工缴存基数,作为下一年度的缴存依据。请您跟单位公积金负责人核实您的缴存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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