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关于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铜医改办[2013]12号)精神,市人社局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办法执行情况,参照外地市相关标准,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付费办法进行了调整。
一是调整定额结算标准。普通疾病三级特等、甲等医疗机构住院每人次定额结算标准为5800元,其他三级医疗机构为4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2600元。
二是调整定额结算中自费率控制标准。住院医疗费用中自费率三级医疗机构为15%,二级医疗机构为10%。
三是调整超定额分担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高于定额结算标准300%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按照定额结算标准支付后,超出部分由统筹基金负担60%,定点医疗机构负担40%。
按照文件要求,市人社局及时安排相关科室对信息系统相关参数进行了调整,并按计划完成系统测试,确保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