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医疗稽查科鞠立业科长对《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主要制度设计进行了详细解读:
按照国家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总体指导思想,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设计:
(一)调整了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职责分工。将原来的行政部门受理、审批,经办机构签约、监管,改为行政部门指导监督,经办机构负责受理、评估、签约、监管。
(二)优化了申请条件,简化了提交材料。取消了原来申请对象须经营1年以上、经营场所达到规定面积、工作人员符合规定数量以及500米内无其他同类定点机构等条件限制,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同时增加了申请对象必须全员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不得摆放和出售非医药用品的规定,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服务行为。同时将需要提交的材料由原来的9项左右简化到4项。
(三)完善了评估签约程序。明确了评估时限,增加了公示环节,确保工作公开透明;同时充实了服务协议的内容,明确了协议期限以及协议续签、变更等程序和要求,提高协议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四)强化了监督管理。明细了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情形,明晰了违约责任和处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同时要求之前的定点服务单位要按照新规定重新签订服务协议,加强管理服务,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鞠立业:虽然协议管理更加明确,材料更加严格,但作为医保工作的主要要素之一,协议管理既减轻了医疗机构的负担,也进一步加强了医保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催生更多管理规范、功能突出、特色鲜明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