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取消借款人已付清全款的,可将借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的规定。将《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潍公积金〔2014〕39号)第二十四条第六款“以所购房作抵押,并已付清房款,申请将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的,还需提供个人申请、全款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以及开发企业或售房人出具的《房款已全部付清、同意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证明》”的政策调整为:应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或售房人)的账户,不得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
本文地址:潍坊市:先借钱全款购买,然后公积金贷款还钱,请问公积金贷款可以打到我自己账户或是卖出之外的其他账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