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工伤保险资讯

北京市:医事服务费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文章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4-07 16:05:36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来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下发《关于医事服务费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工伤保险支付范围,自今年4月8日起执行。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医药分开改革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为贯彻落实本市医药分开改革方案,该《通知》明确,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部位和职业病发生的医事服务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支付三级工伤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50 元,副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60元,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80元,知名专家医事服务费100元;支付二级工伤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30元,副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50元,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70元,知名专家医事服务费90元;支付一级及以下工伤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副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40元,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60元,知名专家医事服务费80元;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工伤医疗机构急诊医事服务费70元、50元、40元;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工伤医疗机构住院医事服务费100元、60元、50元。

《通知》要求,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伤保险医事服务费有关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管,规范工伤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严格工伤医疗费用审核,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利益。

《通知》明确,新规定自今年4月8日起执行。凡此前文件相关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北京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