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自2016年4月1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生育保险。
在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期间计划内生育,且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的,可按规定享受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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