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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7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文章来源: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7-06 01: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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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2号)精神,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全省及各设区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现予以明确,并以此作为处理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各县(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明确。

201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附件: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元/人·月

设区市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设区市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全省

4678

鹰潭

4877

南昌

5258

赣州

4558

景德镇

4095

吉安

4263

萍乡

4245

宜春

4060

九江

4573

抚州

4468

新余

4478

上饶

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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