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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绍兴市: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08 08: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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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作用,防范资金风险,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结合实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进一步完善如下:

一、完善异地贷款政策。其他地市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或配偶是绍兴户籍的,在绍兴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二、实行保底贷款政策。保障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全市住房公积金保底贷款额度15万元。

三、适度控制贷款限额。职工申请贷款,最高可贷额度控制在住房公积金账户近一年月均余额的10倍以内。绍兴市区(含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贷款最高限额由单职工60万元、双职工80万元分别调整为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60万元。

四、保障拆迁职工置业安居。因房屋拆迁享受现金或房票补偿的缴存职工,在市内购买自住住房用补偿款或房票支付结算尚不足的房款余额,可按我市现行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申请办理贷款。

五、完善引进人才政策待遇。经市人才办认定的五类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我市引进人才房票补贴的,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以人才房票支付结算尚不足的房款余额,满足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可全部配套申请办理贷款。

以上政策调整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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