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3.《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4.《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7]58号)
申请条件:
职工大修、翻建、自建本人的自住住房(装修不在此范围内),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大修、翻建、自建自住住房人的配偶提供夫妻关系证明也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办理材料:
个人提交材料 | 规格 | 需填写材料 | 备注 |
申请提取职工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大修、翻建、自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 |
房屋所在地的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大修、翻建、自建的文件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如拥有规划国土部门发放的宅基地证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 |
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 原件和复印件 | ||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 原件 | 已取得的需提交原件 | |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 | 申请办理约定提取时填写 | ||
其他:按照实际大修、翻建、自建自住住房支出提取,办理提取须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办理机构:
到公积金账户所在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办理地址、电话:
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的地址和电话在“服务指南-经办网点”中。
办理时间:
9:00-12:00,13:30-17:00(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时限:
各管理部或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于受理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审核准予提取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办理程序:
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单位经办人办理。单位经办人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提出申请。
职工账户已转入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的,可由职工本人持相关提取材料办理。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选择办理公积金约定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公积金可定期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本人长期不在北京地区、患病行动不便,可以委托他人持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受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文书,及相关提取材料到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提取金额应打入委托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