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3.《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4.《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7]58号)
办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汇缴是指单位为其所属职工代扣及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补缴是指单位办理缓缴、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及职工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办理材料:
缴款类型 | 缴款方式 | 业务办理 | 提交材料 | 规格 | 需填写材料 | 备注 |
汇缴 | 委托银行收款 | 网上申请 | 《单位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申请表》 | 原件 | 通过管理中心网站完成登记基础信息、委托收款银行、经办人填报后,自动生成。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字 | |
柜台办理 | 《单位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申请表》 | 只需填写委托收款的内容 | ||||
转账支票 | 转账支票 | 原件 | ||||
其他 | 《现金送款簿》 | 客户联 | 银行统一印制的三联《现金送款簿》,收款人栏统一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款行及账号向管理部索取,解款部门栏填写缴存单位全称,并在《现金送款簿》空白处注明单位登记号、管理部编号及汇缴月份 | |||
补缴 | 委托银行收款 | 同上 | 办理补缴业务未突破月缴存额上限且缴存比例符合规定时,不再向管理部提供补缴说明。 | |||
转账支票 | 转账支票 | 原件 | ||||
其他 | 《现金送款簿》 | 客户联 |
办理机构:
到公积金账户所在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办理地址、电话:
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的地址和电话在“服务指南-经办网点”中。
办理时间:
9:00-12:00,13:30-17:00(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时限: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到管理中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理程序: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采用委托银行收款、转账支票等方式支付缴存金额。为方便安全考虑,建议采用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支付。单位首次汇缴住房公积金,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在管理部柜台确定托收日后,为了确保首次委托收款成功,应在托收日提前三个工作日到银行完成银行托收授权手续。未完成银行托收授权手续的,应使用转账支票等其他缴款方式办理。
单位汇缴人员有变化的,或是办理职工补缴的,经办人需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申报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托收单位在托收前3个工作日)在网上申报系统中申报汇缴人员变更及补缴人员名录,通过审批后,托收单位等待银行自动划款,非托收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到所属管理部或合作银行网点办理汇缴、补缴手续。
本文地址:北京市:单位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