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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昭通市养老保险制度政策问答(三)

文章来源: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9-22 0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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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抚恤金的计发标准是怎样的?

答: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企业死亡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用的计算:企业死亡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按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费按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1个月计发。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人”、“中人”和“老人”指的是什么人?怎样平稳过渡?

答:2014年9月30日改革前已退休的,称“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2014年10月1日改革后参加工作的,称“新人”,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通过将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和采取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一样吗?是怎样规定的?

答:不一样。文件规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

4.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还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5.改革后,还对“中人”设定了10年过渡期,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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