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提取指南
一、申请范围
职工一次性现金购买新房自住住房的。
二、购房提取所需材料
(一)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二)有效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公积金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购房人配偶提取或代办的,应出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及结婚登记证原件。
(三)仅限银行卡转账提取:
1.本人/配偶提取的,须提供本人/配偶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六家银行任意一张借记卡;
2.单位专管员代办的,须提供购房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六家银行任意一张借记卡,无借记卡的不予办理。
(四)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二份(表格所填写内容需要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提取时限和额度
以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日期为准,二年内夫妻双方仅提取一次,总额不得超过发票上购房款金额。
四、办理场所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各分支机构。
五、办理流程
(一)职工持相关提取要件到单位所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相关要件到我市任意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
(三)由各分支机构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要件进行审核;
(四)审批通过职工确认无误并签字后,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内;
(五)业务办结后,初审柜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上加盖业务受理章,职工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单位留存联返还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六、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或受托人,该笔业务受理完毕。
七、注意事项
(一)契税完税证明超过两年,但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两年的,须房产部门出具《业务登记表》(查档卡)。
(二)如有问题请拨打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