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健康持续发展,规范政府资助社会兴办养老机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和《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利用非财政资金在本市举办或运营,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等服务的养老机构。
各区(新区)对于“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养老机构政府保障床位的资助扶持,由各区(新区)民政、社会建设部门根据承接服务协议,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自行规定。
依照工商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成立的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的资助办法,由各区(新区)民政、社会建设部门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资助。
第三条 市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能做好规则、标准的制定及解释工作,并监督区民政、财政部门的资助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成资助养老机构的评审机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资助项目的评审。
第四条 资助所需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区福利彩票公益金或一般公共预算安排。
第二章 新增床位资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新增加的床位。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引起的床位变化。
第六条 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每张床位资助2万元,每年5000元,最长资助期限为4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新增床位资助且资助未满5年的,在本办法实施之后,按照原资助标准,分两年给予补齐结清。
第七条 养老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定手续齐全,并运营1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
(三)接受资助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业务;
(四)租赁场地经营的,经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场地租赁合同期限须5年以上(含5年),且应大于资助期限。
第八条 养老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相关表格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下同):
(一)《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附件1);
(二)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
(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第三章 护理补贴资助
第九条 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的,按下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护理补贴资助:
(一)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资助500元;
(二)收住中度、轻度失能老年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资助300元;
(三)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资助200元。
本办法实施之前,仍按原运营资助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养老机构申请护理补贴资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定手续齐全,并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包括按照民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的可沿用原来合同)、身份证明和市、区民政部门评估轮候办法评估的身体状况评估证明;
(三)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四)第三方评估机构考核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五)养老护理员与能力完好的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10,与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5,与重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六)从业人员接受民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七)申请资助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八)已参加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九)符合本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指导价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员工薪酬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申请护理补贴资助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养老机构护理补贴资助申请表》(附件4);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名册表》、《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附件2、附件5),以及老年人身份证明和身体状况评估证明及复印件;
(四)新入住的老年人另需提供《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年度报告书。
第四章 医养结合资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养结合机构是指登记为同一法人代表或同一举办主体(投资方),设立医疗机构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或者设立养老机构且持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医养结合机构,经卫生部门批准设立诊所、医务室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由财政资金投入开设的医疗机构不予资助,下同);设立门诊部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设立三级以下(不含三级)医院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 医养结合机构申请医养结合资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资助申请表》(附件5);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养老机构举办主体(投资方),及相关医疗机构举办主体(投资方)出资关联证明。
第五章 等级评定奖励资助
第十五条 根据《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被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等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可享受等级评定奖励。
等级评定结果到期后,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的,不再另行奖励,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按照更高级奖励标准奖励。
第十六条 五星级养老机构按照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四星级养老机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深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资助申请表》(附件6)和等级评定证书复印件(需同时出示证书原件比对)。
第六章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是指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购买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的,每年每床给予100元资助。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申请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申请表》(附件7);
(二)保险合同及缴费收据。
第七章 资助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养老机构资助评估以及日常协调工作。第三方机构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养老机构运营管理要求,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资助材料进行核实,自觉接受市、区民政局的管理和指导。
(二)能有效管理养老机构自主有关档案,严格履行保密制度相关规定,不得将任何资料、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购买服务费用由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向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上一年度护理补贴资助。
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医养结合资助、等级评定奖励资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的,由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受理。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要件进行核实,并对养老机构进行评审、实地核查。
经评审符合条件给予资助的,资助经费由区相关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养老机构。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接受本办法资助,必须与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签订资助协议,并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存档备查。资助协议标准文本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助资金,将资助资金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擅自改变资助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为资助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
市、区民政局加强资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受资助资格,且永久不得再次申请资助,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资助资金予以全面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人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资助资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或违反自助协议规定的,取消其受资助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所有资助资金予以全面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人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区民政局每年应定期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对外公布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每年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见,缓拨、停拨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区可以在本办法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加大资助力度,具体办法抄送市民政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限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
2.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名册表
3.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资助申请表
4.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护理资助申请表
5.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
6.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资助申请表
7.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资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