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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1-24 16: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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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住金发〔2017〕97号

各科室、管理部:

按照《宜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宜住金发〔2017〕45号)、《宜宾市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办法》(宜住金管发〔2017〕1号)和《宜宾市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担保人资格暂行标准》(宜住金发〔2017〕30号)中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个贷”)业务,现对申请办理个贷相关业务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要求:

一、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办理个贷业务

在办理再交易住房个贷业务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需填写《再交易住房贷款资金转款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2份,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各留存1份),确认贷款资金需转入的收款账户信息。如果借款人申请将贷款资金转入卖方的账户,另需提供卖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各2份(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各留存1份)。

二、异地缴存职工办理个贷业务

(一)异地缴存职工办理个贷业务,且按规定需增加第三方作担保的,担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由担保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担保人工作证明》(见附件2,一式2份,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各留存1份),担保人并按以下情况补充相应证明:

(1)若《担保人工作证明》里表明其已缴社保的,需提供由社保局出具的社保缴存证明原件1份(由公积金中心留存1份);

(2)若《担保人工作证明》里表明其已缴存公积金,但未在本中心缴存的,还应提供由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原件1份(由公积金中心留存)。

2.担保人有资产需要申报的,填写《担保人资产申报书》1份(见附件3,由公积金中心留存)。资产包括担保人名下的不动产(含住房、营业用房等)、汽车等。贷款受理岗应按以下要求收取资料:

(1)如果不动产为现房的,担保人应提供不动产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到公积金中心审查。贷款受理岗核实原件真实性,收取复印件1份,由公积金中心留存;

(2)如果不动产为期房或尚未结清贷款的,担保人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到公积金中心审查。贷款受理岗核实原件真实性,收取复印件1份,由公积金中心留存;

(3)担保人申报有汽车的,应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到公积金中心审查。贷款受理岗核实原件真实性,收取复印件1份,由公积金中心留存。

(二)贷款受理岗根据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人工作证明》、《担保人资产申报书》和佐证资料,按照《担保人准入资格测评表》(见附件4)中的准入条件和计算分值逐一对担保人进行测评打分。分值在40分及以上的,可作为异地缴存职工的贷款担保人。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与原有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受理的个贷,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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