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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工作的意见

文章来源:山东省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01-09 21: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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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工作的意见

鲁民〔2013〕52号

各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切实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保障功能,为老年人养老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现就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养老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场所。目前,我省养老机构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内设医疗机构不规范、医疗设施少、医务人员不专业等问题。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大多年老、体弱、多病,对医疗、康复、护理的需求十分迫切。医疗服务保障不到位,不仅严重影响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而且严重影响老年人的健康和生命。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服务资源有机融合,有利于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使他们安享晚年生活。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功能,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融合式发展,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强化措施,切实完善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功能

(一)规模较大的5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内设护理院,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置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卫生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二)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应通过依托当地医院,采取合作方式引进医疗服务机构,也可以通过设立卫生所(室)、医务室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

(三)对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农村养老互助幸福院,应通过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

(四)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养护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在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中实现自身发展。

三、密切协作,切实把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落到实处

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完善医疗服务功能,为老年人造福,各有关单位责无旁贷。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相互配合支持,形成整体合力。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养护院、老年护理院建设项目,民政部门要及时发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为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和内设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提供便捷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养老机构医疗业务的培训和指导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政策上,鼓励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医疗护理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督促检查,不断提升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

本意见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1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厅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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