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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的意见(鲁民〔2012〕73号)

文章来源:山东省民政厅 作者:山东省 发布日期:2017-12-19 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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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鲁民〔2012〕73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我省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实现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提出的“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五年内全面实现持证上岗”的要求,根据《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鲁政办发〔2012〕45号),现就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提高养老护理员队伍整体素质,全面实现持证上岗的目标要求,充分利用和开发我省现有培训资源,通过政府财政支持,鼓励职业培训学校和大、中型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培训业务,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力争到2015年底,初步形成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爱岗敬业、素质优良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为全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培训责任和培训对象

培训责任:原则上各县(市、区)负责培训辖区内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养老护理员,各市负责培训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养老护理员,省负责培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养老护理员。

培训对象:全省养老服务机构中在岗且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或已经取得初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晋级资格的养老护理员。

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条件。

三、培训单位和培训组织

(一)培训单位采取面向高等(高职)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大、中型养老服务机构等具有养老护理培训许可资质的单位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投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养老护理员所需的理论教学场所和从事技能操作训练需要的场所、设施、设备;

2、具有符合相关教学资格要求的师资力量;

3、具有承担与参训人员数量相当的食宿条件;

4、具有培训许可的资质证明;

5、承担培训任务所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参加竞标的单位,应分别提供详实的竞标方案,内容包括本机构在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价格等方面的优势和优惠条件。同时提供培训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成立评审小组,对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择优选择本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对确定的培训基地,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授予“行政区划名称+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牌子。

(三)培训组织。由民政部门与培训基地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下达培训计划,组织参训人员;培训单位根据培训计划和协议规定,具体组织参训人员实施培训。

培训教材统一使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编写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课程安排:初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四、培训费用和培训鉴定

初级养老护理员培训费用: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组织的初级养老护理员培训,经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证书,被养老机构吸纳就业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中、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费用:原则上由市财政和市级留成的福彩公益金给予补贴;省财政和省级留成的福彩公益金重点负责部分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补贴。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参训人员完成培训规定的课程后,按规定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考核鉴定,对合格者发给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费用原则上由参训人员自理。其中对符合鲁财社〔2011〕5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加强组织领导

抓紧抓好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定,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当地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持证上岗人员底数以及养老从业人员社会供给和需求的状况,制定养老护理员培训计划。要落实养老护理员培训经费,确保培训工作落实。要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的建设管理,完善准入、退出机制。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培训工作质量。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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