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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的意见(鲁民〔2009〕41号)

文章来源:山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7-12-19 20: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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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的意见

鲁民〔2009〕4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2008年10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08]145号),决定启动“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每年从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加上地方的配套投入,力争几年时间,在全国部分县、县级市、市辖区建设集养护、康复、托管于一体,以提供养老服务为重点,兼顾为孤儿、精神病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根据民政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力争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在全省县(市)一级普遍建立一所集优抚保障、孤老供养、孤儿养育、社会救助、社会养老等功能于一体的社会福利中心。通过加强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改变我省县级社会福利机构少、规模小、功能差的局面,提升民政对象的服务保障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应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综合考虑人口和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各地可以进行新建,也可以依托现有的社会福利院、光荣院、社会福利中心等基础设施进行改建或扩建。

(二)以人为本,完善功能。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应根据优抚对象、老年人、儿童等服务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划分区域配备设施,满足需要,体现特点,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籍、文体娱乐等服务。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省民政厅每年资助30所左右的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争取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任务。各地应提前对当地的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进行总体规划,优先安排民政应保障对象多、经济条件好、基建手续齐全的县(市)。

三、资助范围

(一)新建社会福利中心的县(市);

(二)已建、在建老年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或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县(市),改扩建成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的。

四、建设规模与资助标准

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应严格遵循老年人、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基本规范。建设规模,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由各县(市)根据当地人口和应供养对象数量自行确定,原则上规划占地面积应在15亩以上。室内外应为老年人等服务对象留有充足的健身、娱乐等活动空间。

对新建或扩建县级社会福利中心的,在民政部资助基础上,省级福彩公益金根据县(市)人口数量和建设规模给予一次性定额资助。

(一)50万人口以内的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0张,资助100万元;

(二)50—100万人口的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300张,资助200万元;

(三)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床位不低于400张,资助300万元。

凡是部、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市级福彩公益金应给予配套资助。

五、申请资助的条件

申请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三)社会福利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复印件);

(五)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情况说明等有效证明。

六、措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是改善民生、为民解困的德政工程,各市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规划,分批组织实施。各县(市)要积极筹备,争取将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列入当地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程,精心抓好落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规模较大,各县(市)应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将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并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同时,要注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力量资助社会福利中心建设。

(三)加快建设进程。各县(市)应积极开展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可行性论证,尽快完成立项、规划与土地征用工作。凡是民政部和省、市资助的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基本上应做到当年资助当年开工建设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的监督管理,特别要注意加大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不发生任何问题。省民政厅也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的监督检查。

(五)设立统一标识。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6]264号)要求,省民政厅将统一制作标识,镶嵌在社会福利中心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

附件:山东省县(市)社会福利中心项目资助申请表(略)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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