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实际,日前,大连市就个人开户业务中的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作了调整: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530元调整为1620元;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430元调整为1520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大连市相关规定,新开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被录用或调入后的首月工资。如果职工当月工资低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限额,单位需按缴存基数最低限额给职工设定缴存基数,并且按时足额进行缴存,保证职工依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