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民政厅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全面建立,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关爱服务普遍开展,敬老、养老、孝老、敬老的乡村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全省农村贫困留守老年人全部脱贫。
《实施意见》明确,要落实赡养义务人主体责任。家庭是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其履行;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实施意见》要求,要发挥村(居)民委员会权益保障作用。建立以县为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的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要将留守老人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形成孝敬父母、尊重老人、互帮互助、邻里乡亲的良好乡村社会风尚。要整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关爱服务。鼓励农村基层组织组建志愿者队伍,引导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与留守老年人结对帮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救助保护机制。村(居)委会要跟踪掌握独居、失能、贫困、高龄等特殊困难留守老年人情况,及时向乡(镇)政府或民政部门报告,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依据有关要求和分工实施关爱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等级标准,对风险等级高的留守老年人及时进行干预,实施关爱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