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18年12月27日,我市印发《关于调整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参保人补充医疗保险自付部分补偿、高额费用补偿、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的支付比例由70%提高至80%,其中困难群体补充医疗保险自付部分补偿、高额费用补偿的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90%。为保障参保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2018社保年度城乡居民(含学生和未成年人)补充医疗保险人均筹资增加20元,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不需要参保人额外缴费。该通知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调整背景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我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已落实。2018年6月,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城乡居民、学生和未成年人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珠人社函〔2018〕243号),将我市城乡居民、学生和未成年人的人均财政补贴标准增加40元,由510元/人/年提高至550元/人/年。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确保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筹资政策落实到位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粤医保函〔2018〕125号),国家和省要求各地在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新增20元的任务。为贯彻落实粤医保函〔2018〕125号,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我市出台《关于调整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保人补充医疗保险筹资及待遇进行调整。具体待遇调整见下表:
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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