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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起宁波将阶段性下浮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文章来源:宁波人社 发布日期:2019-01-08 08: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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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起,我市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2021年的3年内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1个月的额度。同时,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连续3年按照相当于1个月的额度下浮缴费比例。

今天小编将重点为大家解读下宁波这项福利政策。

一、下浮对象

本次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对象为:

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不列入本次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政策实施范围。

“小升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对象为:

由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确认公布的,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新上规模的小微企业。

二、下浮标准

2019年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标准为:

相当于企业缴纳的应收月份为2018年12月份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在2019年1月下浮。2020年和2021年的下浮办法以此类推。

“小升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标准为:

相当于企业缴纳的应收月份为每年6月份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在每年的7月份下浮。

三、操作办法

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申请。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参保属地原则做好费率下浮企业的确认工作,统一报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集中下浮操作。

集中下浮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企业参保职工个人仍需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相关事项

在集中下浮月份发生应下浮而未下浮的,由企业在下浮之月起三个月内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征求当地财政、税务、经信部门意见后,符合条件的,在下月征缴额中予以抵扣。

集中下浮月份,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个人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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