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9号)下发,对全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区社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调整。
南宁市按照方案要求
积极主动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快来看看,这次社保降费率都有哪些调整吧~
一、缴费比例降低
0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
ps:此项调整为长期性制度安排。
02、失业保险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继续降至1%(单位0.5%,个人0.5%)。
03、工伤保险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0.55%。
在执行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同时,用人单位符合规定浮动费率的,执行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最高优惠费率;应执行上浮费率的,只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暂不执行上浮费率政策。
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率仍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南府规〔2018〕25号)执行,具体详见下表。
人社君为您总结了目前南宁市企业社会保险费率,赶紧收藏起来吧!
南宁市企业社会保险费率

二、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自2019年5月1日起,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
ps:年度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待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另文公布。
自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可自愿在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选择确定。
2019年南宁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一览表

注:以上标准从2019年1月起执行。
降费率需要申报吗?影响职工待遇吗?
不需申报,不用跑腿。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系统自动调整,单位不需跑腿、不需申报,坐享“降费率”政策红包。
不影响职工待遇。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退休人员养老金不受影响,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在职职工的各项社会待遇不受影响,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咨询电话
南宁人社咨询服务热线:0771-12333
(供稿: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南宁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