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日前发布社区养老等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公告,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公告同时指出,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同时,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