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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申报2019年度养老机构床位运营、一次性建设、责任保险补贴及申报等级的通知(内民政发〔2019〕43号)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9-07-05 10: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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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9年度养老机构床位运营、一次性建设、责任保险补贴及申报等级的通知

内民政发〔2019〕43号

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现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简称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申报2019年度床位运营、一次性建设补贴,公办、民办养老机构申报责任保险补贴和申报等级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均可申报床位运营和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公办的盟市社会福利院、示范性老年养护院,旗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养护院,民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均可申报责任保险补贴。

二、申报条件

(一)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申报床位运营、一次性建设、责任保险补贴应具备以下有效执业证明:

1.具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具有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养老机构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相应资质。

2.经过自治区民政厅登记备案,符合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正常运营、年累计入住60人次以上的民办、公建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3.按照《关于开展全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福〔2014〕129号)要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内民政发〔2017〕4号),经过三级民政、财政部门初审、复审和认定为二至五级,而且等级在三年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

三、补贴标准

(一)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一至五级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补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补贴100元;二级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三级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四级每人每月补贴250元;五级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二)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

1.对于社会力量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的一次性修缮补贴;

3.对于公建民营和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

(三)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标准

政府对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5:3:2的比例给予补贴,按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160元的标准,自治区承担50%,即每人每年补贴80元保费。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申报床位运营补贴程序

1.养老机构负责人要如实填写《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的内容,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2.养老机构申请床位运营补贴,以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初评等级为参考依据,最终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评定结果为准。

3.旗县(市、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相应资质,各种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实地查验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登记花名册、请销假登记本、网上登记的信息、数据记录,与养老机构填写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人数、申报补贴等内容一一进行核对。发现有虚报人数和补贴的问题,消防、餐饮和环评年度检查不合格,审核单位有权取消该机构当年床位运营补贴。对符合申报条件养老机构提交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请表》,审核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在申请表内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4.盟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床位运营补贴的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进行抽查,并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请表》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数据填写在《申请床位补贴汇总表》(附件2)内,以正式文件并附《申请表》和《汇总表》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以书面形式反馈旗县(市、区)审核单位。

5.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对各盟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拨付床位运营补贴资金。

(二)申报一次性建设补贴程序

1.养老机构负责人如实填报《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3),并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2.旗县(市、区)民政局要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设立许可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公证部门公证的五年以上租赁合同)等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填写初审意见上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3.盟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后,填写《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汇总表》(附件4)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审批后下拨补贴资金。

(三)申报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程序

1.养老机构负责人如实填写《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申请表》,并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2.旗县(市、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养老机构提交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实地查验,并将审核情况上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3.盟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后,填写《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汇总表》(附件7)上报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审批后下拨补贴资金。

五、申报等级

(一)申请等级的依据

按照民政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福〔2014〕129号)文件精神,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内民政发〔2017〕4号)的评定标准,由旗县(市、区)、盟市和自治区三个层面民政、财政部门分别组成的等级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复审和认定。

(二)申请等级的范围

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证书》并办理备案且正常运营的养老机构,2016年以来未被评为二级以上或评为二级以上,现已超过三年期限的均可申请。

(三)评定等级的办法

为了便于基层开展等级评定工作,鼓励各类养老机构向规范、有序、标准化的方向发展。在评审过程中,各级评审委员会在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基础上,要把养老机构的总建筑面积、床位数量、床位平均面积、老年人入住率、养老护理员人数和持证上岗护理员人数六项作为主要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同时参考其它指标和养老机构的平时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在评定时以六项主要指标最低的一项确定相应等级。

(四)申报材料与审核审定

1.养老机构须填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5),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设立许可证、房产证、消防审查意见书等材料原件。旗县(市、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对养老机构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床位数量、床位平均面积、老年人入住率、养老护理员人数和持证上岗护理员人数六项主要指标进行核实,并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上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2.盟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等级评定床位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进行抽查,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数据填写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汇总表》(附件6)内,以正式文件并附《申请表》和《汇总表》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3.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对各盟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定并拨付等级评定补贴资金。

六、其他事项

2018年4月以后经民政部门许可并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因错过申报期限未申报当年床位运营,或有个别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与实际床位数应享受的补贴有出入的情况,需由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经过旗县(市、区)、盟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证实确有此类情况,以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上报民政厅、财政厅,经过审定后从2019年资金中予以补贴。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申报补贴养老机构进行实地查验,对养老机构提供的材料原件、填报的表格进行审核,按管理权限对各自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地请于6月30日前将三类补贴及申请等级的申请表、汇总表及正式文件上报民政厅、财政厅并将电子版发邮件。

联系人及电话:

养老服务处  乔国龙

联系电话:0471-6611205

邮箱:190517335@qq.com

财政厅综合处 鲍欣妍

联系电话:0471-4192204

邮箱:baoxinyan127@126.com

附件:

1.《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请表》

2.《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床位补贴汇总表》

3.《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

4.《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汇总表》

5.《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6.《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汇总表》

7.《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申请表》

8.《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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