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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老年课堂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19〕36号

文章来源:吉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9-08-15 09: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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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

现将《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老年课堂的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19年6月21日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老年课堂的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74号)和《吉林省关于推动“文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我省老年教育事业发展,提升老年教育水平,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权利,省民政厅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在高等学校开设老年课堂试点,现制定如下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以创新老年教育体制机制为重点,以扩大老年教育供给为抓手,以提高老年人生命和生活质量为目标,整合社会资源、激发社会活力,提升老年教育水平,进一步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推进我省老年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积极发展老年教育,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向老年人开放,接收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入校学习,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支持。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广大老年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和积极面对老年生活心态。发挥老年人在教育引导青少年继承优良传统、培育科学精神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激励青年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有为。

三、试点任务

(一)探索一批接收老年人入校学习模式,建立长效机制。

(二)建设一批开设老年课堂试点高校,创造学习条件。

(三)遴选一批老年教育优质课程,满足老年人不同需求。

四、实施步骤

(一)选定试点学校和课程(7月底前完成)。按照积极自愿、基础较好、学科齐全的原则,在城区高校中选取试点学校。在学校现有设置课程中选取一批适合老年人学习的教学课程,形成课程名称、授课教师、授课时间等清单。

(二)发布开设老年课堂信息(8月底前完成)。民政部门面向城市社区发布开设老年课堂通知,公布学校名称、课程安排、授课时间等信息,组织辖区内老年人报名,并将报名结果递送试点学校。试点学校根据报名人数做好相应服务准备工作。

(三)召开启动仪式(9月初前完成)。在开设老年课堂试点学校举行开班仪式,省民政厅和省教育厅主要领导参加,试点学校主要负责人、老年学员代表参会。

(四)总结试点经验(12月底前完成)。各试点学校形成开设老年课堂工作总结。省民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形成在高等学校开设老年课堂试点工作报告,从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学员选送等方面,全面总结经验与不足,向全省推广开设老年课堂模式。

五、组织保障

(一)成立工作小组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共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两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两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两厅”相关处室负责同志、试点学校负责同志等组成,共同抓好推动落实。

(二)明确试点院校范围

鼓励和支持省内不同类型的院校发挥办学优势和专业特色,利用自身资源举办老年教育机构或其他老年学习型组织,开展特色老年教育。支持艺术类、师范类、医药卫生类等高等学校和开设养老服务专业以及养生保健、文化艺术、信息技术、家政服务、医疗护理、园艺花卉、传统工艺等专业的职业学校率先举办老年教育。鼓励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举办老年教育机构,招收老年人入校学习,开展老年继续教育。

(三)保障经费投入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老年教育的重要性,积极增加老年教育经费投入。积聚社会各界力量,切实拓宽老年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学习者多主体分担、筹措老年教育经费的机制。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老年教育发展基金,企业和个人对老年教育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六、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老年教育的方针政策,宣传老年教育发展中的典型经验、案例、做法和成效,营造全社会重视和关心老年教育事业的浓厚氛围。要充分调动老年人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习风尚融入老年人生活,使老年教育成为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内容。

省民政厅要指导基层民政部门做好老年学员选送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老年人踊跃报名学习,提升主动学习和老有所为的意识。省教育厅将鼓励和支持综合性大学开设老年课堂试点工作,坚持优中选优,提升高校发展老年教育的能力。试点学校要积极开发适合老年教育的特色课程,支持教师承担老年课堂教学任务,进一步提升普通高校服务社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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