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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自2020年1月1日起为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文章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20-07-18 08: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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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2020年7月14日印发了《关于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71号),对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时间、办法、标准等予以了明确。

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

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三种方式。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调整增加80元;

(二)挂钩调整:一是每人每月按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满1年二类区调整5.5元、三类区调整6.5元、四类区调整7.5元、内地参保单位调整5.5元。二是以退休人员本人2019年12月当月基本养老金(不含取暖防寒费、不含职业年金)为基数,乘以1.75%计算每人每月增加额;

(三)倾斜调整: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

今年是国家连续第16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也是继2016年以来连续第5年同步安排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是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增进人民福祉,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水平,使广大退休人员能够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厅养老保险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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