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农村敬老院建设成果,加强五保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管理,促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三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和负责日常管理,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服务对象为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养老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对各乡镇敬老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各乡镇敬老院管理资金。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各乡镇敬老院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供养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全面提高敬老院床位集中供养率,原则上一类乡镇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不少于120人,二类乡镇不少于80人,三类乡镇不少于50人。
第六条 敬老院以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优先接收失能、半失能五保老人,鼓励有条件的敬老院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加强农村敬老院综合性福利服务功能。
第七条 集中供养要坚持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对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人员入院前须由本人所在村委会和监护人与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书;出院时须由本人所在村委会与敬老院办理出院手续,入院协议书同时废止。入院协议书应当条款清楚,格式统一,权利义务关系明晰,且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农村敬老院应当配置基本生活设施,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医疗保健、文体娱乐、供暖降温、办公管理等设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敬老院开展种养殖生产提供必需的场地和设施。
第九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至8400元/人年,供养经费实行县级预算管理,除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资金全部用于规定用途外,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足额保障。
第三章工作人员配备及管理
第十条管理人员按在院五保对象1:10比例配备,护理员按在院失能、半失能五保对象1:3比例配备。
第十一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院长条件:热爱、安心敬老院工作,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政治素质高,有一定管理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其他工作人员条件:身体健康,吃苦耐劳,热爱敬老养老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三)护理人员条件:具有基本护理常识和技能,原则上需持有护理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第十二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各乡镇敬老院院长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
(二)各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任期3年),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招聘,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工作待遇原则上比照村干部工资待遇标准执行,购买五险一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其中每月扣除300元作为年终绩效考核奖金,年终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一次性发放。
第十四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县民政局负责在每年组织各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开展一次业务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敬老院的管理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贯彻落实。发现敬老院工作人员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时,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或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院长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五保供养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落实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活力,提高供养人员生活水平;监督敬老院服务人员履行职责,维护供养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农村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中集中供养对象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乡镇敬老院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落实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审议敬老院内重要事项;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护理、卫生、治安、消防、财务、食品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明确院长、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工作职责,建立院民守则,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乡镇敬老院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个人档案和健康档案。包括与集中供养人员、监护人、村委会签定入院协议,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供养人员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敬老院财务管理统一纳入乡镇三资代理账户管理,建立、使用正规帐簿、报表和收据,按国家财务规定处理帐务。严格执行敬老院分月财务公开制度,经费、物资、伙食费、生产经营和社会捐赠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五章日常服务
第二十一条 饮食照料
(一)敬老院应建有供养人员食堂,并配备专职炊事员。
(二)炊事员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三)敬老院应建有供养人员餐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餐或分餐,除失能、半失能老人外,应当在餐厅统一就餐。
(四)敬老院必须制定三餐菜谱,注重营养,合理配餐,力求饭菜达到供养人员的口感要求。
(五)敬老院生活标准不低于15元每天,并定期加餐。重大节日按当地风俗习惯改善生活。
(六)每月召开一次由职工和供养人员参加的会议,听取院民对院务管理、伙食等方面意见、建议,做好会议记录。
(七)敬老院伙食费和其它费用帐目分开,独立核算,按规定标准执行,按月公布账目。
第二十二条 服装衣被
(一)按季节变化,提前备好供养人员的换季衣被;换下的衣被、鞋帽要及时晾晒、拆洗和收藏,防止霉烂、虫蛀。
(二)供养人员服装的制作或选购,要适合供养人员的特点,做到穿戴整洁,干净得体。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
(一)院内环境卫生每日清扫一次,做到无污物、无垃圾、无杂草。定期、不定期进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二)按照不同季节的气温变化,搞好室内通风,做到室内无异味,地面不潮湿。
(三)每日按统一标准整理被褥,对各种用具要有序摆放,随时清扫床面、地面,做到床面平整清洁,地面无污迹和杂物。
(四)经常擦拭用具和门窗,保持用具整洁,门窗明亮;经常清扫顶棚、墙壁、床下,做到顶棚无蛛网,墙壁、床下无灰尘。
(五)每周整理一次内务,按要求摆放有序。
(六)敬老院应配有洗衣机等设备,及时为供养人员换洗衣被。
(七)供养人员每月至少理发一次,洗浴经常,指导供养人员养成洗漱、刮脸、洗头、洗脚、剪指(趾)甲、饭前便后洗手,不乱丢烟头、杂物,不随地吐痰等习惯。
(八)厨房、饭厅分设,餐桌、坐椅、餐具等配备齐全。炊具、餐具用后应洗刷干净,分类定位摆放。生熟食品分柜存放,不食用腐烂变质食物,不喝生水,严防食物中毒。
(九)服务员、炊事员要搞好个人卫生,工作期间必须做到衣帽整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服务
(一)农村敬老院应创造条件设立医务室,人员由乡镇卫生院选派,负责本院供养人员日常医疗服务。敬老院与当地卫生院加强协助,建立绿色通道,确保敬老院老人患病救治快速有效。
(二)组织供养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健康教育,重点学习常见病、多发病自我防治及老年营养学等。
(三)入院前为每位供养人员进行体检,入院后定期对供养人员进行每年两次以上体检,并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
(四)供养人员患病,院方应负责及时治疗。对传染病人必须实行隔离;对重病、疑难病人应及时送往医院诊治,住院医疗费用按照《金寨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五保人员住院费用结报流程的通知》执行。
(五)供养人员患病住院治疗期间,需要陪护的,必须由监护人负责落实陪护,敬老院补助住院老人、陪护人员每人每天30元生活费,补助陪护人员工资60元/天。
(六)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应及时通知监护人和所在村委会,并报告乡镇政府,处理好已故供养人员的遗物,并做好移交登记手续。供养人员非正常死亡,应第一时间报案,并向县民政局写出书面专题处理报告。已故供养人员的安葬事宜由监护人负责,县财政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 值班服务
(一)院内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值班日志,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乡镇政府汇报。
(二)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每天进行一次查房,了解和观察供养人员身体和精神状况,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院长报告。
(三)服务人员必须做到随叫随到,并耐心听取、处理供养人员提出的要求和问题。
(四)按时为生病的供养人员服药,送病号饭,周到护理;对突然发病的供养人员要迅速送医院抢救。
第二十六条 安全防护
(一)对供养人员住房和用具要定期进行检查,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经常向供养人员进行防火、防烫、防盗、防触电、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三)发现供养人员思想波动、情绪反常,须安排专人负责看护并做好思想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避免发生事故和非正常死亡。
(四)对久病不愈的供养人员,要耐心开导,精心护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严防发生意外。
(五)建立供养人员外出登记备案制度,原则上供养人员不得单独外出,必须外出的,须做好登记管理,对聋哑人员外出要实行请销假制度。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日常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
(一)供养对象的生活费,吃、穿、住、医、葬所需的费用由县财政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足额保障。
(二)敬老院的运行维护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待遇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核定的标准和数额列入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支出基数,由乡镇按规定程序拨付。
(四)敬老院办公经费(含水电费、通讯费、燃料费、有线电视费、房屋小型维修等)以实际入住人数为准,按照30人以下5万元(含30人),31-50人8万元,51-80人10万元,81人以上12万元标准核定,经县民政局审核后,由乡镇按程序核拨支出。
第二十八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两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专司全县敬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后,相关村委员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对供养对象的有关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敬老院可根据实际,聘请若干当地有影响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名誉院长,争取他们对敬老院发展的关心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后,如省、市出台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省、市有关文件为准,前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地址:金寨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