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等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登记备案的法人、其它组织、个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二)政府及其部门投资并运营的公建公营养老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其他养老机构(包括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综合养老服务组织等)所提供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合作)协议等合理确定。
(一)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养老机构实施服务并收费,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合同期内退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规定,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票据。养老机构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养老机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养老机构收取的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按月收取,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费。代办服务和特需服务收费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收费按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调整间隔不少于3年,伙食费标准调整间隔不少于1年。
(二)加强收费公示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等信息,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委托人和社会监督。
仙游县民政局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