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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武汉市民政局

关于防范养老机构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武民办〔2017〕26号

文章来源:武汉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10-24 11: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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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防范养老机构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民政局(社会发展局、城乡工作处),各有关养老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管理,防范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风险,增强老年人规避风险意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省民政厅 省老龄办关于开展2017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和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通知》(鄂民电发〔2017〕20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市防范养老机构非法集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各区要在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对象中积极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重点提醒老年人及其家庭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结合“老年节”等节日活动,联合有关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老年人预防非法集资的宣传力度,增强老年人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增强宣传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采用多种方式集中宣传识别常见非法集资犯罪的方法和需采取的防范措施,突出宣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后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报案渠道和举报方式,重点帮助老年群体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二、开展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各区要定期组织开展养老机构领域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重点了解民办养老机构有无突破了传统的按月、季度或年度收取服务费用的收费模式,采取发展会员、收取高额押金、长期出租床位或房间使用权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况,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养老机构各类融资行为,督促相关养老机构控制融资风险,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线索,采取措施妥善化解风险,各区排查情况要及时报市民政局和区人民政府。

三、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各区要督促养老机构公示收费标准和方式,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机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在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养老机构在服务对象入住前应与接受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使用民政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11月共同制定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其他注意事项,作为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提前告知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服务对象入院交纳的费用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执行。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养老机构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制服务和收费,不得以各种名义随意向服务对象预收取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费用。

四、切实做好养老机构涉非个案分析研判和风险化解工作。对养老机构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的问题要进行梳理,及时监测预警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等活动中的涉嫌非法集资或其他违法违规的问题线索,要及时报告市、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非办),并在其统一领导下,配合公安、金融等部门做好处置工作。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风险管理台账,制定处置方案,采取警示约谈、规范整改、行政处罚、刑事打击等手段分类化解,避免出现诈骗或损害老年人权益的事件发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

五、加强领导,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各区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上,注重总结提高,借鉴其他区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在继续做好辖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服务监管工作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既要防止因养老机构集资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又要保护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机构的积极性,畅通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渠道,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武汉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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