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 服务内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
▪ 责任主体: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政策依据:《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
▪ 服务对象: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的方式。
▪ 服务内容:民政部门
▪ 责任主体:《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
▪ 服务对象: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服务内容: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
▪ 责任主体: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政策依据:《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淄民〔2018〕136号)
▪ 服务对象: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
▪ 服务内容:1、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215元、620元、990元提高到240元、685元、1090元。2、城市低保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60小时,标准为900元;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中度失能人员以及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45小时,标准为675元;城市低保家庭中的轻度失能人员以及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450元;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450元。3.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60小时,标准为600元;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中度失能人员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45小时,标准为450元;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轻度失能人员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300元;因病因伤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300元。
▪ 责任主体: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政策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淄民〔2022〕12号)、《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实施细则》(高政办字〔2020〕18号)
▪ 服务对象:特困、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
▪ 服务内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 责任主体: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政策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 服务对象: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服务内容:定期组织巡访工作,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 责任主体:民政部门
▪ 政策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市民政局等9部门《转发鲁民〔2018〕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淄民〔2018〕56号)
▪ 服务对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每人每月不少于320元。
▪ 责任主体: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
▪ 政策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3〕21号)
▪ 服务对象:90-99周岁老年人
▪ 服务内容:根据实际财力情况确定发放数额,有条件的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责任主体: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
▪ 政策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3〕21号)
▪ 服务对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 责任主体:卫生健康部门
▪ 政策依据:《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鲁卫基层字〔2017〕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3〕21号)、《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高政办字〔2021〕35号)
▪ 服务对象: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1.收费公园对老年人免门票费。2.政府兴办和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3.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凡收取门票的,对60-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费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4.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除举办正式比赛和商业赛事外,应在所有开放时间对老年人免费。
▪ 责任主体:卫生健康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文化旅游部门教育和体育部门
▪ 政策依据:《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3〕21号)、《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高政办字〔2021〕35号)
▪ 服务对象: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在我县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 责任主体:卫生健康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政策依据:《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3〕21号)
▪ 服务对象: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老年人、优抚老年人、无固定收入的贫困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因赡养、扶养、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缓、减、免。各类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聘请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告知或者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免收服务费。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老年人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免除其经济困难情况审查。
▪ 责任主体:卫生健康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
▪ 政策依据:《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3〕21号)
▪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 服务内容:政府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各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 责任主体: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政策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 服务对象:2011年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的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建设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开工经审核后预拨70%补助资金,其余30%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该补助项目与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10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3000元。
▪ 责任主体: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政策依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15〕1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 服务对象:2015年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的,重点为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建设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4000元。
▪ 责任主体: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政策依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15〕1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 服务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或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其中,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
▪ 服务内容: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元、30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对各市评出的4、5星级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统一进行复核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奖补。
▪ 责任主体: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政策依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15〕1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高政办字〔2021〕35号)
▪ 服务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社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服务内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分别按照每处每年不高于12000元、6000元的标准,从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补资金。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结合省级奖补和本级相关资金安排,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实施差异化奖补。
▪ 责任主体: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政策依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15〕1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高政办字〔2021〕35号)
▪ 服务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农村中心社区或建制村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
▪ 服务内容:农村幸福院,省级分别按照每处每年不高于12000元、6000元的标准,从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补资金。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结合省级奖补和本级相关资金安排,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实施差异化奖补。
▪ 责任主体: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政策依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15〕1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高政办字〔2021〕35号)
▪ 服务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3年以上的本、专科毕业生和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 服务内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 责任主体: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政策依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15〕1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高政办字〔2021〕35号)
▪ 服务对象:在本市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 责任主体: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政策依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15〕1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高政办字〔2021〕35号)
▪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 服务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医疗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取。
▪ 责任主体: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 政策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15〕11号)、《关于完善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8号)
▪ 服务对象:老年人
▪ 服务内容: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 责任主体: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政策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15〕11号)
本文地址:高青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