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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民办养老院补贴发放(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韶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12-10 16: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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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5〕10号)、《湘潭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潭民发[2015]39号、《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韶政发〔2017〕5号)

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建设补贴:2017年5月4日以后,我市新建的拥有30张床位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建床位验收达标后,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建设补贴。对新建床位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补贴,市财政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80万元,超过限额未纳入建床计划的机构可优先纳入下年建设计划并享受建设补贴,每个新建养老机构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改建后拥有30张床位以上、扩建增加10张床位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改建、扩建床位验收达标后,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建设补贴。

2017年5月4日以前,已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改扩建的补贴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新建床位是指新开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新建房屋所设置的床位;改建床位是指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改造新增加的床位;扩建床位是指已经执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扩大规模,通过兴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

(二)运营补贴:拥有30张床位以上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社会寄养老人(老人为韶山市户籍或者其子女为韶山市户籍),按住满一个月的实际入住老人数,给予每床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床位建设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机构建设情况等相关资料。

(二)运营补贴:

1、《韶山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2);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复印件(须年检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须年检合格);

3、入住老人的基本资料(含老人及赡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老人出入统计台账和缴费凭证;

4、服务满意率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范围、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实施人员、调查结果、调查公示情况。由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开展调查,保存好调查的相关凭据,如调查问卷(详见附件3)、调查记录等。调查结果应在养老服务机构内予以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及送养人评议。

补贴的审批与拨付:

(一)建设补贴:每年10月31日前,民政、财政部门完成对申请机构的初审,11月30日前市民政、财政部门完成验收审批,12月31日前一次性拨付到位。

(二)运营补贴:每年12月31日前,民政、财政部门完成对申请机构的初审,次年1月31日前,市民政、财政部门完成验收审批,并将运营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全日(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韶山市韶山大道20号韶山民政局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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