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民发[2015]39号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事局、财政局:
为落实《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5〕10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湘潭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0日
湘潭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印发
湘潭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加快发展社会养老福利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5〕10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城市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补贴标准。
第二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 申请补贴的条件:
(一)建设补贴:严格遵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文件,经当地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置、验收合格、取得设立许可证书,具备养老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资格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二)运营补贴:严格执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文件,经当地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置、验收合格、取得设立许可证书,并通过养老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机构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 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建设补贴:2015年8月1日以后,城市区新建的拥有30张床位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建床位验收达标后,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建设补贴,其中市财政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建设补贴,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建设补贴。对新建床位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补贴,市、区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城市区改建后拥有30张床位以上、扩建增加10张床位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改建、扩建床位验收达标后,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建设补贴,市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500元的建设补贴,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元的建设补贴。
2015年8月1日以前,城市区已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改扩建的补贴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新建床位是指新开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新建房屋所设置的床位;改建床位是指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改造新增加的床位;扩建床位是指已经执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扩大规模,通过兴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
(二)运营补贴:城市区拥有30张床位以上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社会寄养老人(老人为湘潭市户籍或者其子女为湘潭市户籍),按住满一个月的实际入住老人数,给予每床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第五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审批权限向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并提交资料。
(一)建设补贴:《湘潭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机构建设情况等相关资料。
(二)运营补贴:
1、《湘潭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2);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复印件(须年检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须年检合格);
3、入住老人的基本资料(含老人及赡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老人出入统计台账和缴费凭证;
4、服务满意率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范围、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实施人员、调查结果、调查公示情况。由县(市、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开展调查,保存好调查的相关凭据,如调查问卷(详见附件3)、调查记录等。调查结果应在养老服务机构内予以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及送养人评议。
第六条 补贴的审批与拨付:
(一)建设补贴:每年10月31日前,区民政、财政部门完成对申请机构的初审,11月30日前市民政、财政部门完成验收审批,12月31日前市、区两级财政一次性拨付到位。
(二)运营补贴:每年12月31日前,区民政、财政部门完成对申请机构的初审,次年1月31日前,市民政、财政部门完成验收审批,并将运营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补贴资金坚持养老服务机构申请、社会公开、逐级审核的程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市、区两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的管理,定期对民办养老服务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第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审查、评审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全部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违反食品、卫生、消防等相关行业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服务纠纷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全部追回。
第十一条 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擅自改变非营利性质,或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全部追回,并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1:湘潭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申请表
附件2:湘潭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附件3: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