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 日
湘潭市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试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湘政发〔2011〕1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对象
具有本市城区(包括雨湖区、岳塘区和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下同)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市城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一)年满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散居低收入老人;
(二)年满80周岁,其子女没有居住在市城区或残疾无能力照料的散居低收入老人。
第三条 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具体服务内容包括送餐、助浴、巡诊、康复锻炼、陪送看病、卫生保洁、洗衣、陪老人聊天等。
第四条 资金保障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项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在每年11月份前认真做好下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测算,报同级财政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
第五条 服务机构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下列机构可作为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协议机构:
(一)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二)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家政服务机构。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年满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散居低收入老人:
1. 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
2. 出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实并加盖公章的低收入证明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
3.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带原件备查)。
(二)年满80周岁,其子女没有居住在市城区或残疾无能力照料的散居低收入老人:
1. 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
2. 出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实并加盖公章的低收入证明;
3. 出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乡镇)民政所(老龄办)核实并加盖公章的独居证明或其子女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4.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带原件备查)。
第七条 审批程序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审批,遵循以下程序:
(一)初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审核申请人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完成初审,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乡镇)民政所(老龄办)复审。
(二)复审。街道(乡镇)民政所(老龄办)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供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报区老龄办审批。
(三)审批。区老龄办对经街道(乡镇)民政所(老龄办)复审的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凡审批同意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报市老龄办备案;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备案。区老龄办将审批通过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老龄办备案。
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申请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用于从协议服务机构雇请保姆的,由本人或其亲属携带雇佣双方身份证、有效期内的雇佣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报认定。
第八条 资金拨付
根据区老龄办上报的人数和补助金额,市老龄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下发市、区两级应配套安排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方案。市财政局将市本级应配套的资金每半年拨付50%到各区财政局。各区老龄办和区财政局根据市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方案,确定并下发具体分配方案。各区财政局按要求每半年拨付50%的补助资金到各街道(乡镇)财政所。
第九条 资金结算
(一)市老龄办统一印制养老服务卡、湘潭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给服务对象,服务员每次完成服务后,填写服务记录。超出消费额度的服务费用由服务对象支付现金。服务对象本年度未用完的消费额度可结转至下一年度。
(二)街道(乡镇)民政所(老龄办)根据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每季度与街道(乡镇)财政所进行结算。
(三)服务机构凭服务记录回执,每季度到所在的街道(乡镇)民政所(老龄办)进行结算。
(四)服务机构要建立服务台账和服务档案,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作好详细记录,及时将养老服务消费情况告知服务对象。
第十条 服务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自行终止:
(一)服务对象亡故;
(二)由于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服务对象范围条件的;
(三)服务对象入住公办福利机构并享受国家补贴的。
服务对象发生上述情况变化的,服务员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向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下达终止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民政、老龄、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
(三)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申请、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程序、服务对象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不定期对各区该项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各区民政局(老龄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台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市民政局要制定统一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服务质量评价考核办法。对服务质量差、服务对象投诉多的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依程序取消其服务资格。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立即停发并追回所骗取的补贴资金,取消当事人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试行。
抄送: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人民政府。
市委各部门,湘潭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
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