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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关于印发《湘潭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湘潭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12-28 09: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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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民发[2015]40号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事局、财政局,雨湖区老龄办:

为落实《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5〕10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湘潭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0日

湘潭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印发湘潭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5〕10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托老所等。

第三条 城市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补贴标准。

第二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补贴的条件:

(一)建设补贴:

1、机构所在社区的条件要求:重视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积极开展试点;敬老爱老氛围浓厚,经常开展敬老助老活动,已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专业服务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基层老龄工作机构、老年群众组织健全,成立了社区老年协会;建立社会老人养老服务信息库,掌握周边高龄、失能、空巢、贫困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2、机构的条件要求:参照《湘潭市示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详见附件1),机构房屋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资金投入在10万元以上,涵盖生活服务用房、保健康复用房、学习娱乐用房、辅助用房、室外活动场地,功能设施齐全。

(二)运营补贴:

符合上述“机构所在社区的条件要求”与“机构的条件要求”。机构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五条 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建设补贴。2015年8月1日以后,城市区新改扩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市、区民政(老龄)部门验收达标、财政部门核实后,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给予建设补贴。二级规模(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标准为8万元,一级规模(300平方米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10万元。

(二)运营补贴。由市、区民政(老龄)部门验收达标、财政部门核实后,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给予运营补贴。二级规模(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标准为3万元,一级规模(300平方米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4万元。

原则上1个社区只可补贴1个机构。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2个。享受过市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示范点”一次性市财政奖补资金的15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补贴条件后,不再享受建设补贴,只可申请运营补贴。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建设补贴:

每年9月底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向所在区民政(老龄)部门提出申请,10月20日前区民政(老龄)、财政部门完成初审,11月15日前市民政、财政部门完成验收审批,11月底前市、区两级财政下拨补贴资金。

(二)运营补贴:

运营满一年后,每年12月底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次年1月20日前区民政(老龄)、财政部门完成初审,2月15日前市民政、财政部门完成验收审批,2月底前市、区两级财政下拨补贴资金。

第七条 申报资料:

(一)建设补贴:

《湘潭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2)、机构建设情况、经费投入情况、社区老年人信息情况、社区老年协会建设情况、养老服务开展情况、机构为辖区内老人提供服务的总结,以及相关的原始记录复印件等文字和图片资料。

(二)运营补贴:

《湘潭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3)、机构建设情况、社区老年人信息情况、社区老年协会建设情况、养老服务开展情况、机构为辖区内老人提供服务的总结,以及相关的原始记录复印件和表明正常运营的图片等资料;服务满意率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范围、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实施人员、调查结果、调查公示情况。由区民政局(老龄办)委托第三方开展调查,保存好调查的相关凭据,如调查问卷(详见附件4)、调查记录、公示情况等。调查结果应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予以公示,接受服务对象评议。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补贴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向社会公开、逐级审核的程序,依法依规开展。

第九条 市、区两级民政(老龄)、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的管理,定期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第十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审查、评审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行为,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全部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1:湘潭市示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附件2:湘潭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附件3:湘潭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附件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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