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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民〔2023〕19号

文章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2-20 08: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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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2〕10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落实我市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试点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国际化、便利化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条件

取消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限制,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允许外国(地区)企业或自然人将合法资金通过捐赠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简化外商捐资举办者“主体资格”证明要件

外国(地区)企业或自然人在渝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提交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文件,外国自然人只需提交护照复印件(含签证件),无需提交公证、认证等文件。

三、简化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设立及备案程序

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可在不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及收住老年人的条件下,直接向机构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外商捐资举办者凭《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报材料,向机构所在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报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机构所在区县民政部门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具体登记备案流程见附件。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试点工作。对外商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机制,各区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外商填报信息,特别是外商国别、单位类型、资金来源地等内容,及时更新登记备案流程,确保登记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各区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作为、热情服务,做好外商捐资举办咨询服务和权益保护工作,持续提升我市养老服务发展营商环境。

(二)落实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国民待遇。外商在渝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享受我市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养老机构的相关补贴减免政策,以及水电气费用按照居民价执行和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

(三)加强监督指导。认真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66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常态化监督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等形式,重点对机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业务拓展、资金流向、信息数据等事项进行监管,指导养老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四)试点范围要求。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在全市范围试点,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以及其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暂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试点时效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4月8日。

附件: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备案流程

重庆市民政局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备案流程

关于开展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近日,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渝民〔2023〕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大家进一步了解《通知》,现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我市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试点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国际化、便利化水平,我局在严格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出台《通知》。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2〕104号),指出“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四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条件取消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限制;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是简化了外商捐资举办主体资格证明要件只需提交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文件、护照复印件(含签证件)等。

三是简化了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设立及备案程序。可在不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及收住老年人的条件下,直接向机构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备案。

四是提出了有关工作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要落实优惠政策、要加强监督指导、要把握试点范围要求。

三、核心举措

放宽了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对举办者的证明要件、申报设立及备案程序进行了简化。

四、执行时限

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

五、专业名词解释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养老机构,是指享受国家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主要为既不是救助型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也无力支付市场型养老机构服务的普通老年群体(例如低保老人等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主体资格:是指主体从事某项工作、职业、活动时依照法律或专业规范应当具备的相应的资质。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的人,法律上称为主体不适格,其所为的行为在法律上可以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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