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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印发养老机构登记评定管理办法 十种情形不予评定

文章来源:贵州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23-03-17 08: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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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民政厅印发《贵州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登记评定工作,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活动。

《办法》明确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明确了十种情形不予评定。

《办法》明确了评定的对象和条件,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且正式运营一年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可以对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申请等级评定。未获得过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首次申请等级不得超过四星级。《办法》明确了十种不予评定的具体情形:未在民政部部门备案或者原养老机构许可到期未备案的;入住老年人数量在20人以下的;近1年内发生责任事故,或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近3年内发生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的;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列入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回(换)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志和证书的;取得评定等级后未满1年的;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被降低或者取消评定等级,不满2年的;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已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定委员会作出降低评定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定等级,收回标志(牌匾)和证书: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定专家、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定情况失实的;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定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定等级标志(牌匾)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存在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未按规定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行政处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办法》明确了等级评定程序和要求。养老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出具以下材料: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机构简介;机构可提供获得过的荣誉、奖项等证明材料。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在评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定: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养老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评定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违反评定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定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定专家工作的;养老机构提供虚假评定资料,或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嫌疑的;存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中规定的终止评定条件的;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情形的。

《办法》要求,做好抽查与复审。在评定等级有效期内,评定委员会每年对各等级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复审。对复审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标准的养老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原则上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评定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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