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2年12月,我区总人口57.1743万,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12.5739万人,其中65岁以上4.3245万人,70岁以上3.7399万人,80岁以上高龄老人1.2623万人,90岁以上的1831人,100岁以上33人,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21.99%。
截至2022年12月,全区共有区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1处、区级养老服务中心1处、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10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32处、农村幸福院296处、街镇敬老院10处、老年公寓2处,现有养老床位6372张,专兼职从业人员由过去的不足百人、发展到目前的“十师”队伍健全、整体规模近千人的状态,以“互联网+”为总线,串联起了“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不再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
办理部门:长清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电话: 0531-87218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