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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长期护理保险照护服务待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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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功能区医保、财政、民政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减轻失能人员家庭照护压力,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国家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调整长护险照护服务待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国家失能等级评估标准

依据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对重度失能分为重度失能Ⅰ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Ⅲ级。经评估确认为重度失能Ⅰ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Ⅲ级的参保人员纳入长护险待遇享受范围,我市原评估确认为重度失能的转为重度失能Ⅲ级。

二、明确照护服务待遇标准

在我市范围内居住的重度失能Ⅰ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Ⅲ级参保人员,按重度失能等级分档享受待遇,由长护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入住定点照护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接受照护服务的,根据不同重度失能等级,分别按1800、2100、2400元/人•月的标准 支付。

2、入住定点照护机构中的养老机构接受照护服务的,根据不同重度失能等级,分别按1200、1500、1800元/人•月的标准 支付。

3、居家接受定点照护机构上门照护服务的,根据不同重度失能等级,分别按不超过1000、1200、18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

4、居家接受亲情照护叠加定点照护机构上门照护服务的,根据不同重度失能等级,分别按100、300、9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失能人员亲情补助,同时按不超过9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照护机构上门照护锚点服务。失能人员家庭有特殊情况的,可自愿放弃机构上门照护服务,单独享受亲情补助待遇。

5、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失能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期间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并可同时享受长护险亲情补助 待遇。

6、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失能人员,在市外居住的,可享受亲情补助待遇。

三、完善机构上门照护服务

1、优化定点照护机构上门照护服务包,调整套餐式服务项目为自选式服务项目,失能人员或家属可以根据意愿自主选择服务项目。机构上门照护服务实行工时化管理,每项服务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工时等,每月累计工时按机构上门照护待遇标准计算,每个工时待遇标准为10元。

2、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将原机构上门照护的28项服务项目调整为30项照护服务项目和4项辅助器具项目(详见附件)。今后根据失能人员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新增上门服务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3、提升上门照护服务水平,定点照护机构上门照护工作人员须全员持证上岗,证书包括护士资格证书、养老护理员和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技能等级证书、健康照护专项能力证书。从2026年开始,享受亲情补助待遇的失能人员家庭中提供照护服务的亲属,必须持有上述相应证书,纳入定点照护机构规范化管理;未取得证书的,不得享受亲情补助待遇。同时支持品牌化、连锁化照护机构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供高水平照料护理服务,促进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格局。

四、强化基金监督管理

1、加强定点照护机构管理,落实属地化管理服务,由属地医保部门与定点照护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明确费用审核、跨区域服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2、建设智能监管系统,在全市“智慧医保”系统建设中安排长护险智能化监管项目,实现长护险经办服务和照护服务的线上监管、实时监管、全流程监管。

五、开通高龄绿色通道

对百岁参保老人实行长护险待遇免申即享政策,经民政部门确认,按重度失能Ⅰ级标准享受待遇;失能情形较重的,可申请评估,符合重度失能Ⅱ级或重度失能Ⅲ级的,按相应标准享受待遇。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江苏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定点照护机构上门服务项目与内容(第一批).docx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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