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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2019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扬政民〔2019〕65号

文章来源:扬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12-11 21: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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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管理局、财政局,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财审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审局:

根据省民政厅《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民发〔2019〕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扬发〔2018〕25号)等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高我市2019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保障标准

(一)从2019年7月1日起,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660元统一提高到月人均680元;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由月人均630元、630元、640元统一提高到月人均680元。

(二)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已享受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定补对象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原在企业单位发放定期定量补助的,仍由原单位发放,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二、其他事项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测算、安排调标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调整到位。要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规〔2012〕2号苏财社〔2012〕245号)和《关于提高201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民〔2014〕122号扬财社〔2014〕56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两级审核、张榜公示、民主评议、打卡发放、规范建档等制度,建立完善经济状况核对、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就业与低保联动等机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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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网友 发表于 2019-12-26 16:16
1楼
扬州刑满释放人员可否办理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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