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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的意见(扬政民[2012]238号)

文章来源:扬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8-21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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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政民[2012]2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民政局(办)、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5号)精神和《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不断提升乡镇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现就加强我市乡镇敬老院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机构设置,理顺管理体制

(一)健全乡镇敬老院的机构设置。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乡镇(街道)敬老院,是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统一名称为“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敬老院”,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理顺乡镇敬老院的管理体制。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举办的敬老院,隶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业务上接受县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强化人员配置,推进能力建设

(三)规范用人机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苏办发[2009]32号)和《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精神,各县(市、区)可在核定的乡镇编制总额内,核定一名事业编制专项用于乡镇(街道)敬老院院长职位。乡镇(街道)敬老院院长招聘录用工作按照事业单位人员招录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街道)敬老院院长应专门从事敬老院管理工作,不得由其他单位人员担任或兼任。乡镇(街道)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根据“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遵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工作人员数量按照与集中供养对象的1:10的数量比例配备,并随集中供养人员的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四)落实工作人员待遇。要切实抓好乡镇(街道)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规范落实,其工资待遇标准应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由单位缴纳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所需资金应列入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对新录用的服务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结合实际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层次。

三、加大财政投入,加强资金管理

(五)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5%确定、提高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

(六)严格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五保集中、分散供养经费、乡镇(街道)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经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至农村敬老院账户,用于在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支出;散居五保对象的生活供养经费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直接打卡发放,统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结余部分滚动使用,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补助。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考核督查力度

(七)强化组织领导。加快推进乡镇(街道)敬老院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敬老院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要及时研究解决乡镇敬老院建设中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努力创造条件,为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的落实、乡镇(街道)敬老院的建设发展构筑牢固的保障。

(八)加大考核督查力度。各地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乡镇(街道)敬老院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严肃纪律,规范组织实施。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乡镇(街道)敬老院机构编制、人员配置、经费保障、改善设施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并加大考核督查力度。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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