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政民〔2013〕174号
扬财社〔2013〕 93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老年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扬州市城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经费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7日
扬州市城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经费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趋势,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老年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新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是指房屋及配套场所为新建的养老机构新增的床位;改扩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是指在原有房产基础上改造而成和扩大规模的养老机构新增的床位。已经执业的养老机构通过新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按新建机构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章 补助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在市区(不含江都区)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申请资助,具体类型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二)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兴办,社会力量出资比例50%以上的养老机构;
(三)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类型养老机构。
第三章 补助要件
第四条 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申请补助的养老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证书》;
(二)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三)取得《消防许可证》;
(四)取得《卫生许可证》;
(五)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审计、物价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六)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七)有适合老人需要的活动室、康复室、健身场所,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八)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九)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老年人出入经过的过厅、走道、房间及其他老人需要达到的区域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楼梯与坡道两侧必须设有符合标准的栏杆与扶手。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有电梯;
(十)养老机构必须达到10张床位以上;
(十一)应达到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被补助的养老机构按所在地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按新建和改扩建两种情况给予一次性资助,类型及标准如下:
城区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3000元,改扩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1500元;
第五章 补助程序
第六条 申请补助的养老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扬州市城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经费补助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到第五款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款需填写《扬州市城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样表见附件二)一式三份;
(四)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款到第十款需填写《扬州市养老机构实地勘察报告》(样表见附件三)一式三份;
(五)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款所需材料的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新建养老机构还需提交新建房屋所涉及土地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以及新建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
改扩建养老机构还需提交改扩建以前房屋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改扩建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
第八条 区民政局按照补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扬州市城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经费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民政局。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九条 市民政局组织联合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联合评审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社会福利协会及其他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第十条 联合评审委员会负责补助事宜的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联合评审委员会在每年四至五月和十至十一月对申请机构进行集中评审。各区民政局应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和九月三十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第六章 补助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市财政部门根据联合评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拨付新增床位经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分两年支付,具体办法如下:
城区新建养老机构两年分别支付1500元,改扩建机构分别支付750元;
申请机构验收合格,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后,即支付第一年补助资金。正常运营满一年,年检合格后支付第二年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房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
(二)设施设备的购置;
(三)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被补助养老机构必须书面承诺从接受资助起五年内不得改变机构的养老性质,不得开展与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申请机构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补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予以追缴。
第十八条 对擅自改变养老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予以追缴,并终止其享受补助的资格;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扬州市城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经费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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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人(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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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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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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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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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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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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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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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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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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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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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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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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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人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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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机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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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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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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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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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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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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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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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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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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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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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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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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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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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机构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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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民非)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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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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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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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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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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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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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员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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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概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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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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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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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技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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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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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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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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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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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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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床位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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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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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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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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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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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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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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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床位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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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床位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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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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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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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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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承诺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规之处罚。 承办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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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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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民政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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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评审机构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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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审批意见 |
(单位盖章)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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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扬州市城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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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房间号 |
房间面积 |
床位数 |
床位平均面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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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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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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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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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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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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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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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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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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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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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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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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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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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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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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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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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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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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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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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实地查看,以上数据真实有效。 承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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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单人间面积大于10m2,双人间大于14 m2,三人间大于18 m2,
合居型居室平均床位面积大于5 m2为有效资助床位;
2、表格不够请自行延续;
3、本表面积均为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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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项目与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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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项目 |
地 址 |
面 积 |
主要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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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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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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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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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活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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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道扶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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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扶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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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扶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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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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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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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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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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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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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城区养老机构实地勘察报告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