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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扬州市城区养老机构运营经费补助办法》(扬政民〔2013〕173号)( 扬财社〔2013〕 92号)

文章来源:扬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8-21 09: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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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政民〔2013〕173号

扬财社〔2013〕92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区养老机构运营经费

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老年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扬州市城区养老机构运营经费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民政局扬州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7日

扬州市城区养老机构运营经费补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老龄化社会趋势,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老年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补助对象

第二条在市区(不含江都区)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运营的各类养老机构均可申请运营补助。

第三章补助要件

第三条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申请补助的养老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

(二)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三)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五)取得《消防许可证》;

(六)机构取得《卫生许可证》,员工取得《健康证》;

(七)机构取得《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取得《收费员证》;

(八)有持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人员(专职、兼职、财务代理均可);

(九)年度检查合格;

(十)入住老人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十一)服务对象满意率80%以上;

(十二)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十三)应达到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补助标准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福利机构收住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非政府供养老人及其他可以补助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自理、半护理、全护理补助50元、70元、100元。

第五章补助程序

第五条申请补助的养老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扬州市城区养老机构运营经费补助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其中第十一款需填写《扬州市城区养老机构自查报告》(样表见附件二)。自查结果应当在机构内公示七日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

成立于两次年度检查之间的福利机构申请两次年检之间的运营补助不需提交年检合格证明。

(三)由政府兴办,非政府组织或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运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所有有效协议的复印件。其他产权与运营权分离的情况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六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社会福利协会及其他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联合评审委员会,负责运营补助事宜的评审。

第七条区民政局按照补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扬州市城区养老机构运营经费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市民政局。

第八条市民政局组织联合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

第九条区民政局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报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拨付其运营补助专项资金。

第六章经费补助渠道与使用范围

第十条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按1:1分担,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方面:

(一)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运行;

(二)其他有益于改善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十二条受补助的养老机构不得将补助资金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补助资金。

第七章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的补助资格。

第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要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缓拨、停拨补助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缴已拨补助资金。

第八章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O一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扬州市城区养老机构运营经费补助申请表

(所属时间:半年)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核定床位数

福利机构字号

登记(民非)字号

机构代码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

银行账号

财务人员证号

收费许可证号

收费员证号

员工总数

持证人数

管理人员

持证人数

医技人数

持证人数

护士人数

持证人数

护理员数

持证人数

工勤人数

健康证数

备注1

备注2

备注3

备注4

所属月份

补助人数

补助金额

所属月份

补助人数

补助金额

所属月份

补助人数

补助金额

补贴标准

元/人·月

合计人数

合计金额

大写:

本机构承诺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规之处罚。

承办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区县民政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承办人签名:年月日

联合评审机构意见

承办人签名:年月日

市民政局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承办人签名:年月日

附件二:扬州市城区养老福利机构自查报告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联系人

福利机构字号

登记(民非)字号

核定床位数

入住老人数

自查时间

自查方式

参与人数

参与比例

1、是否存在虚假广告宣传

备注

2、是否按照协议提供服务

备注

3、是否侵害老人合法权益

备注

4、老人对机构的综合评价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5、其他事项

1、

2、

3、

4、

5、

自查结论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满意率

调查员签名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被调查人签名

本机构承诺以上数据资料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规之处罚。

经办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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