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谁征地、谁负责”,属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足额筹措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履行支付责任,严格做到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
第三条 做到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村(组)为单位,经依法批准,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且在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户籍的在册农民。对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界限。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原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人员;
(三)征地时已经按照政策规定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面积超过0.3亩的;
(五)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申请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1);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被征地相关材料等。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的认定应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等三个环节,每个环节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公示,对最终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对象制作《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登记汇总表》(见附件2)。
第八条 严格遵循“先报批后参保”原则,土地征用应先依法依规逐级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同意,并据此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拟征土地未经按程序报批不得组织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其参保事宜。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街道)经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属政府(管委会)后统一组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中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和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被征地农民在袁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政府缴费补贴由各区负担。
第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纳入本办法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最长不超过15年。每年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当年执行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政府缴费补贴仅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采取“个人缴费、政府直补”的方式,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先缴纳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自由选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一条 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身份认定后当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被征地农民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不得对以前年度进行补缴;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相应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
(二)被征地农民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相应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离开用人单位后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可继续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自认定身份当年起最长不超过15年。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政策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在所规定的政府补贴时限内继续享受政府补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但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所规定的政府补贴时限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二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统一按照15年计算。对身份认定时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由个人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政府缴费补贴逐年划入个人账户,如其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在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按当年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直至补贴期满15年;对身份认定时已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尚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在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按当年补贴标准一次性将政府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对身份认定时已领取待遇的,政府缴费补贴按身份认定当年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到位后的次月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死亡的,不再享受剩余年限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三条 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的现役军人或在校学生,在服现役或就读期间保留被征地农民身份,退役或毕(肄)业后,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本办法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年限从退役或毕(肄)业后次月开始起算。
第十四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工作调度,足额筹集资金,规范报批流程,确保政策落实。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原则,征用土地时应先预存资金后报批征地、先足额筹集资金后实施征地。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在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应议事协调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做到各负其责。其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工作经费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工作,承担征地红线划定和勘测定界,土地调查和耕地面积确认等工作,会同公安、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认定人均耕地面积,监督集体所有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使用等工作,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核查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4年7月15日印发的《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9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要求从其规定。各地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实现平稳过渡。
第十七条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表
2. 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登记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