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养老政策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浙民养〔2024〕85号

文章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24-11-27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落实《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本省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补助对象扩大到其他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具体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本省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按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的50%执行。其他养老护理补贴对象的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本省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低保家庭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其他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认定程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二)养老护理补贴。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其他护理补贴对象的认定程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可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偏远山区海岛等难以提供服务的地区,经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商定,可以货币形式发放。

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地区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各地要加强养老服务保障,合理制订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目录,加强养老服务供给,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服务供应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市、县(市)要保障困难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的工作经费,省财政对低保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按省定标准、转移支付系数等给予补助。

(三)加强工作监管。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的发放,加强与医保、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协调对接,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

本文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4日

评论
分享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延伸阅读
近日,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浙民养〔2024〕85号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民养〔2021〕164号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2020年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民养〔2020〕33号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 浙民养〔2021〕210号 浙江省近日出台《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致力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体系,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补贴对象包括60岁及 近日,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实施办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民养〔2021〕113号 《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浙民福〔2016〕23号)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近日,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对养老机构给予纾困帮扶的通知》,对全省范围内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 近日,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明确供养服务机构承担特困供养职能,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民养〔2020〕111号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 近日,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第三方运营不规范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到年底,乡镇(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