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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政策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津民发〔2024〕17号

文章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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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农村委、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委、老龄办:

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德技兼备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提升为老能力水平,根据《“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发〔2023〕71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立足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养老服务需求,通过政策引导、职业培养、社会认同,全方位吸引、培养、用好、留住人才,推动养老服务人才政策制度更加健全、培养体系更加完善、评价机制更加科学、激励保障更加有力,促进就业作用发挥更加明显,认同养老服务人才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规模持续扩大、整体素质稳步提升、稳定性有效增强,为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完善培育体系,拓宽养老服务人才来源渠道

(一)加强养老服务人才教育培养。充分发挥本市职业院校培养养老服务人才主渠道作用,支持开设养老护理、养老服务与管理、康复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完善教学标准和课程体系,对接行业发展需求,优化专业布局。支持相关高校建强建优社会工作、护理等学科专业,畅通我市养老服务“中职、高职、本科”人才培养体系。支持本市符合条件的各类职业院校申报建设养老服务专业(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鼓励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互设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基地,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推动符合条件的院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二)拓宽养老服务人才来源渠道。深入推进“家政进社区”,鼓励家政、物业、医疗护理等服务企业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在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助餐、助行、康复护理等领域广泛开展人才交流、服务融合。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发针对性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参加“双一流”高校招聘活动、“津洽会”人才智力引进活动等各类线上线下、市内市外招才引智活动。支持技工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对接合作,畅通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对口就业。落实我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对到农村等养老服务基础薄弱地区的加大支持力度。

(三)鼓励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鼓励大中专在校生、社会爱心人士、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多途径广泛参与养老服务。通过建立积分制度、开展先进典型宣传等多种方式,促进助老志愿服务规范发展。深入开展“寸草心 手足情”志愿助老活动,依托街道、乡镇社工站服务载体夯实志愿助老服务长效机制。

三、完善从业培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职业评价

(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技能提升。鼓励养老服务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依规给予培训补贴。按照我市规定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院校,实行绩效工资政策倾斜。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培训中心、举办技工院校,遴选成为养老服务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市级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申报国家级养老服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开展全市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实施全市养老院院长培训班、养老护理员培训班计划,2027年前,对全市养老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组织全员培训,培训5000名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人员,在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和家庭从事专业照护服务的养老护理人员总数达到2万名,全市面向为老服务的社会工作者总人数达到3500人。

(五)完善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技能评价。按照《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严格遴选养老服务领域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依据相关职业技能标准,规范开展技能等级评价与认定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社会团体申报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养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支持我市各类持证人才参与养老服务行业,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包括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医疗护理员、社会工作者等在内的各类职业资格评价或考试,提升职业技能水平。推进有关院校实施养老服务领域“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行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按程序申报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对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政策支持。

四、完善薪酬体系,提升养老服务人才待遇水平

(六)多途径提高养老从业人员收入水平。鼓励用人单位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参考《天津市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完善体现岗位价值、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辐射服务周边社区老龄人群,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多点执业、开展入户服务、定点服务,实现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鼓励有条件的区,通过公益捐赠等渠道,为养老护理员发放职业补贴。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从业时间较长的养老护理员发放激励金,增强养老护理员职业吸引力,发挥“拴心留人”作用。

(七)拓展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晋升空间。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从一线优秀养老护理员中遴选管理岗位人才。支持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通过直接考核方式,从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中公开招聘相关高技能人才,到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行业示范效应,鼓励公办养老机构通过降低学历要求、采用先面试、后笔试的方式,公开招聘养老护理员,吸引更多从业年限长、工作能力强的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

五、完善褒扬体系,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社会地位

(八)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先进模范选树活动。定期开展“最美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的选树活动,推动从业人员代表参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评选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养老护理员的职业自豪感。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开展养老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表彰对象向基层养老服务机构和一线员工倾斜,充分营造尊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养老服务人才行业形象建设。加强养老服务行业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行为,重点从仪表着装、体态语言、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等方面予以规范,培树养老服务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组织全市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积极申办全国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对在职业技能大赛中的获奖选手和荣获有关称号的护理员,按程序推荐评选“市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

(十)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社会待遇。对在津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连续在津正常缴纳社保的外地户籍员工,并且取得养老护理员技能证书的,按照我市积分落户政策对符合证书加分条件的予以确认分值。对从事养老护理工作连续满10年的员工,在未来需要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时,给予其本人优先轮候资格。

六、完善管理体系,提升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质量

(十一)建立养老服务人才信息管理平台。发挥“津牌养老”智慧信息平台作用,建立养老服务人才信用档案,全面如实将其从业经历、从业年限、职业技能等级水平、服务对象评价、培训经历、投诉处罚等情况纳入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全市统一、可查询、可共享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息信用档案,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调查、统计、评估和信用公示。

(十二)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测评价机制,持续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对触犯道德和职业底线的从业人员实行全行业通报,强化行业准入管理,通过公开反面典型,提升警示震慑力度。将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禁止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个人纳入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持续净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

七、工作保障

(十三)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民政部门负责依托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发挥好牵头作用,做好养老服务人才发展统筹、政策标准制定、业务指导,协调落实相关发展支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同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完善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水平评价、职业技能培训和激励政策措施。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专业教育培养,优化完善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设置,支持和引导各类院校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财政部门负责协同完善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激励政策措施。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的工作。

(十四)广泛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的宣传推广,选树一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先进典型,广泛宣传各部门、院校、用人单位等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提高社会关注度和认知度,积极营造有利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发展的社会氛围。

(十五)强化工作落实督导。由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督导机制和信息反馈制度,适时对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将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评估、养老服务质量监测范围,切实推动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农业农村委 市商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老龄办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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